阿塞拜疆电子签证规则是为实施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令第3.1.2项而制定的,该法令于2017年2月22日第1255号“加强阿塞拜疆作为数字贸易网络的地位和扩大外贸业务的补充措施”,并规范了通过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使团和领事馆向非居民授予电子签名证书的关系。
1、本规则的主要定义如下:
非居民-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永久居住在国外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和在国外行事的法人实体;
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或“ASAN签名”,这是一种加强的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由阿塞拜疆共和国交通、通信和高科技部注册和认可的认证服务中心通过令牌式数据传输授予的强化电子签名;
“ASAN签名”(移动电子签名)--由阿塞拜疆共和国税务部ASAN认证服务中心颁发的强化签名,要求使用手机或专用SIM卡作为电子签名手段;
门户-azexport.az与实施 1 相关的互联网门户圣2016年9月21日阿塞拜疆共和国总统关于“建立阿塞拜疆生产的商品单一数据库”的命令的一部分,第2349号;
“虚拟个人身份证号码 - 虚拟密码” -由字母和数字组成的唯一个人身份证号码,提供给非居民,其在线电子签名申请通过“出入境和登记”自动机构间数据搜索系统获得批准;
「电子非居民」子系统 -在「出入境及登记」自动机构间资料查册系统内设立的子系统,用于接收和分析非居民的电子签名申请,并向他们提供「虚拟密码」,以及为获准使用「虚拟密码」的非居民进行登记;
中心 -认证服务中心,在阿塞拜疆共和国运输、通信和高科技部和阿塞拜疆共和国税务部“ASAN”认证服务中心注册和认可;
证书 -“电子签名”或“ASAN签名”证书;
“商业”证书 -发给在国外行事的法人实体的加强电子签名的完整证书;确保电子服务用户的认证、文件的电子签名和签字人的身份,并用作印章,包括特别指定签字、使用领域、印章上的文字和印章所属人员的 TPIN;
“个人”证书 - 向居住在国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以及永久居住在国外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提供的完整电子签名证书,确保电子服务用户的认证、文件的电子签名以及签字人的身份;
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其他定义与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以及阿塞拜疆共和国其他法律中定义的含义相同。
本规则不适用于与向非居民定义中未包括的其他人授予电子签名有关的事项。
与向非居民授予电子签名有关的事项不受本规则的管制,按其他规范性法律行为规定的方式进行管制。
付款条件和付款可由中心确定,也可由移动运营商确定,以经双方同意为电子签名授予提供资金。
2、组织电子签名证书的授予、申请的受理和证书的颁发
通过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使团和领事馆(以下简称外交使团)授予电子签名证书的非居民申请通过“电子非居民”子系统中的门户网站接收。
“电子非居民”子系统是在“出入境和登记”自动机构间数据搜索系统中创建的,然后集成到门户网站中。
证书的非居民申请人通过登录门户网站以实时模式填写本规则附录中定义的申请表,并在本规则第 1.6 段定义的情况下在线支付。申请书附有以下文件:
非居民身份证明文件(护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1张符合生物识别身份要求的彩色照片(3.5x4.5cm);
在非居民代表代表他/她申请的情况下,授予授权代表非居民申请的人的授权书。
非居民在其电子申请表中勾选与其打算获得“电子签名”或“ASAN签名”证书以及“商业”证书或“个人”证书相关的方框。
当非居民在其电子申请表中勾选“ASAN签名”证书时,他/她选择相关的移动运营商和手机号码,并在本规则第1.6段定义的情况下在门户网站上在线支付。
申请表获得非居民批准后,在门户网站上检查信息的准确性,如果没有缺陷,则将申请表实时注册,并与附件一起传输到“电子非居民”子系统。有关申请注册的通知将发送到申请人的电子邮件地址或短信发送到他/她的手机号码。
申请表及其所附文件在“电子非居民”子系统中转交给阿塞拜疆共和国内政部、外交部、国家安全局和外国情报局。
除非阿塞拜疆共和国内政部、外交部、国家安全局和外国情报局在3(三)个工作日内不接受申请,否则“出入境和登记”自动机构间数据搜索系统将自动向非居民授予虚拟个人身份证号码。授予永久居住在国外的阿塞拜疆共和国公民的虚拟个人身份证号码与其身份证的现有身份证号码(个人身份证号码)相同。根据证书的类型,通过门户网站将申请发送到相应的中心。
中心决定颁发电子签名证书,条件是提交的文件中没有发现任何缺陷。在批准该决定以及非居民与中心签订颁发证书的合同后,将文件送交外交使团,供非居民批准。通过门户网站向申请人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通知,和/或短信发送到他/她的手机号码。
“电子签名证书”和“令牌”由在阿塞拜疆共和国运输、通信和高科技部注册和认可的认证服务中心提供,以便发送给外交使团。阿塞拜疆共和国税务部ASAN认证服务中心和经济改革分析与交流中心向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提交“ASAN签名”证书和相关SIM卡以及使用此SIM卡的合同一式两份。
在收到外交使团本条第2.9款规定的决定后,在一(一)个工作日内邀请非居民前往该外交使团。
非居民在指定时间来到外交使团,并出示通过门户网站提交的文件原件,以及一张符合生物识别身份要求的彩色照片(3.5x4.5厘米)。外交使团在核实原始文件与实时提交的文件的认证后,将原始文件退还给非居民。
如果发现在门户网站上以实时方式提交的文件与非居民提交的文件不兼容,外交使团拒绝颁发证书,并就取消“电子非居民”子系统中的“虚拟个人身份证号码”进行相关说明。
如果在门户网站中实时提交的文件与非居民提交的文件之间没有发现任何不兼容之处,则外交使团将向非居民提交授予证书的合同和授予ASAN签名证书时使用SIM卡的合同。
非居民签署本规则第2.14款规定的合同后,向非居民出示这些合同的副本、“电子签名”或“ASAN签名”证书、相关“令牌”或SIM卡。
由非居民签署的合同的第二份副本由外交使团每年至少两次提交给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提交给有关中心和移动运营商。
根据本条规则第2.16段,阿塞拜疆共和国外交部在1(一)个工作日内将收到的合同提交给运输、通信和高科技部(授予“电子签名”证书的合同)和经济改革分析和通信中心(授予“ASAN”签名证书和SIM卡使用的合同)。
根据本规则第2.17段,运输、通信和高科技部以及经济改革分析和通信中心在3(三)个工作日内相应地发送这些合同。
授予非居民的电子签名证书的有效期为3(三)年。
非居民根据本规则第1.6款为履行证书服务而支付的款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予偿还。
3、电子签名证书的终止、恢复和撤销
3.1. 在颁发证书后,在阿塞拜疆共和国关于“电子签名和电子文件”的法律第13条和第14条规定的情况下,中心可以终止、恢复和撤销电子签名证书。在这种情况下,中心会在“证书登记册”中对证书的当前更改进行相关说明。
3.2. 签字人必须向外交使团或直接向通过门户网站颁发证书的中心申请终止、恢复和撤销证书。
3.3. 外交使团根据本规则第3.2款的规定,根据证书的类型,立即将此上诉转交有关中心。
3.4. 中心根据本规则第3.3款所界定的上诉,立即采取相关措施,在“证书登记册”中对证书的当前变化进行相关记录,并通知外交使团,如果非居民直接向中心提出上诉,则通过向其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通知或向其手机发送短信通知非居民。外交使团通过向非居民的电子邮件地址发送通知或向他/她的手机发送短信来通知他/她。
3.5. 在以下违反签字创建数据保密的案件中,签字人必须立即通知外交使团或直接通知中心,具体取决于证书的类型:
3.5.1. 在签名创建数据载体丢失的情况下;
3.5.2. 在发现丢失的签名的情况下,创建数据载体;
3.5.3. 如果对信息系统中是否存在机密数据泄露或失真存在严重怀疑;
3.5.4. 在对签名创建数据载体存储进行干预的迹象或疑问的情况下;
3.5.5. 当签名创建数据或其激活代码被透露给他人时;
3.6. 当中心对签名创建数据的保密性受到侵犯时,中心将立即采取行动撤销完整的证书以及更改签名创建数据。在这种情况下,中心将有关签字通知所有人,并免费确保通过其签字、直接或由外交使团创建数据所签署的证书的变更。
4、关于电子签名证书的请求
4.1. 认证服务用户可直接通过门户网站向颁发证书的中心提出申请,并提出提交证书数据并确认签名控制数据是否属于签名所有者的要求。
4.2. 根据有关证书的要求,中心可能会提供有关证书持有者的信息、证书的状态以及有关证书的其他信息,但未经签名所有者同意的情况除外;
4.3. 与证书申请相关的服务由中心根据登记信息进行,服务是免费的;
4.4. 中心可能会进行实时证书状态检查。
5、授予非居民的电子签名证书登记册
5.1. 授予非居民的电子签名证书登记册(以下简称登记册)是由相关中心在“电子非居民”子系统中执行并由加强的电子签名批准的清单。
5.2. 注册表中包含以下信息:
5.2.1. 证书序列号;
5.2.2. 有关签名所有者和“虚拟个人识别号码”的信息;
5.2.3. 证书有效期(开始和结束日期、时间);
5.2.4. 证书的终止或撤销;日期和原因。
5.3. 7月24日申请时可进行登记。
5.4. 中心应确保在不迟于一(一)个工作日内将有效、终止和撤销的证书信息输入登记册。
5.5. 注册时必须确保以下几点:
5.5.1. 只有相关的授权人员才能将信息输入登记册;
5.5.2. 未经签名所有者同意,不得更改信息;
5.5.3. 应采取相关措施防止未经签名所有者同意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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